(2015)雁民初字第0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陕西安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黄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安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黄辉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661号原告陕西安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红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荣奎。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袁晨阳。该公司法务。被告黄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安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安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安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安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后由原告陕西安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承担278元。审 判 长 赵 妍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