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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执字第002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鼎阳与全椒鼎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高永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鼎阳,全椒鼎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高永,高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278-2号申请人:张鼎阳,男,1953年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全椒鼎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永,男,1965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潮,男,1968年2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滁民二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潮妻子银行账户余额120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惠 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沙沙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