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诉前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邓焦兰、陈子儿与被申请人陈泽飞、陈进飞、陈和山、邓桂之诉前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焦兰,陈子儿,陈泽飞,陈进飞,陈和山,邓桂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诉前保字第50号申请人邓焦兰。申请人陈子儿。被申请人陈泽飞。被申请人陈进飞。被申请人陈和山。被申请人邓桂之。申请人邓焦兰、陈子儿申请被申请人陈泽飞、陈进飞、陈和山、邓桂之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申请人邓焦兰、陈子儿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作出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500元,并已向资兴市人民法院交纳65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焦兰、陈子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泽飞、陈进飞、陈和山、邓桂之的银行存款6500元。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阿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发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