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永俊与许益军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邹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俊被执行人许益军申请执行人王永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许益军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0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许益军于2015年5月10日全部履行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永俊与被执行人许益军借贷纠纷一案予以执结。审判员 孔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德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