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布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郅孝春与宁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郅孝春,宁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布民初字第164号原告郅孝春。委托代理人王冠华,布尔津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宁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郅孝春诉被告宁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郅孝春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刚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郅孝春以自愿放弃向被告主张关于阳台、外置楼梯、加深地基工程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郅孝春撤回对被告宁刚关于阳台、外置楼梯、加深地基工程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50.4元,减半收取1175.2元,由原告负担(已免交)。审判员 陈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春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