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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恭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恭民初字第281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刘国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萨陈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