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恭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恭民初字第281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刘国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萨陈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