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宝明与孙立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明,孙立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710号原告张宝明(张保明)。被告孙立国。原告张宝明与被告孙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立国的银行存款3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立国的银行存款3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金峰审 判 员 武庆才代理审判员 薛 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军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