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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邑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建丽和米玉明、蒲国琼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丽,米玉明,蒲国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吴建丽,女,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米玉明,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蒲国琼,女,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建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米玉明、蒲国琼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米玉明、蒲国琼系夫妻,二人现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位于大邑县***号有住房一套,但该房已抵押给多人,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吴建丽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4)大邑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出现新情况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米可洪审判员  付成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绍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