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鲁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何怀兰与查复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怀兰,查复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何怀兰,女,汉族。被执行人查复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何怀兰与被执行人查复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鲁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怀兰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查复伟已履行了欠款3500元,对下欠的20000元被执行人查复伟已定计划从2015年5月起每月赔付1500元直至还清为止,对该赔款计划申请执行人何怀兰也同意,并同意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鲁执字第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所定计划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春伟执行员  张 银执行员  罗友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