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加孚商贸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车之度汽车配件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加孚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车之度汽车配件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441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加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古楼路段80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77187002-0。法定代表人:麦建云,总经理。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车之度汽车配件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六路**号海景花园海顺/利轩商铺**#之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440682601297762。经营者:徐金水。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加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车之度汽车配件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加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冼文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房观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