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德福与谷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福,谷用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255号原告:张德福,男,汉族。被告:谷用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福与被告谷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德福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静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