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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德福与谷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福,谷用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255号原告:张德福,男,汉族。被告:谷用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福与被告谷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德福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静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