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程冬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冬姣,胡友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212号申请人:程冬姣,女,汉族,居民,住东至县。被执行人:胡友田,男,汉族,农民,住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冬姣与被执行人胡友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6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人处款项可抵付欠款),剩余执行标的6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家庭经济较为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06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敦胜审判员 周国富审判员 丁邦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李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