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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戴文华与吴文广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文华,吴文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620号申请执行人戴文华,女,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吴文广,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文华与被执行人吴文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戴文华申请本案延期执行。因此,本案依法应当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岳未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辉霞审判员  毛万兵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紫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