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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汉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行与唐小花、肖兴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支行,肖兴忠,唐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汉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林倩,该行副行长。住所地:。被执行人:肖兴忠,男,汉族,1979年6月12日生,四川省广汉市人,住广汉市。被执行人:唐小花,女,汉族,1984年10月20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广汉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5日,依法委托四川宏盛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唐小花所享有的位于广汉市南海路48号和平新区24幢1单元6—1号[房权证:广汉市字第522**号,建筑面积65.17平方米]住宅房一套。2015年5月13日,四川宏盛拍卖有限公司在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厅依法进行了公开拍卖。肖红梅()以最高价81000元(捌万壹仟元)竞得位于广汉市南海路48号和平新区24幢1单元6—1号[房权证:广汉市字第522**号,建筑面积65.17平方米]住宅房一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广汉市南海路48号和平新区24幢1单元6—1号[房权证:广汉市字第522**号,建筑面积65.17平方米]住宅房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和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肖红梅()享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肖红梅()应持本裁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财产移交以现状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袁国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