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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2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423号原告:王某,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多俊,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女,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薛平,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邹素琴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多俊、被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05年10月王某从部队转业回合肥工作,当时已属大龄青年,经人介绍与朱某相识,双方于2006年2月7日在瑶海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8月27日儿子王某某甲出生。因王某急于结婚,婚前相互缺乏了解,加之双方年龄偏差较大,沟通困难,经常发生争吵。婚后朱某没有固定工作,好逸恶劳,全靠王某挣钱养家。2012年10月,王某从战友处借钱开药店,让朱某负责经营,由于经营不善,连续亏损,导致关店停业,为此家庭欠下60多万元债务,双方争吵更加激烈。2013年3月王某以个人名义购买住房一套,位于瑶海区。王某支付购房首付款,并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贷款金额338000元。自2014年5月起,双方开始分居生活,之后,朱某经常借故到王某父母处吵闹。2015年4月9日,朱某又邀集多人到王某父母处进行辱骂、殴打,王某家人被迫报警自救。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无感情基础,婚后也无法建立夫妻感情,价值观、性格、生活方式等存在较大差异,存有“代沟”,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殆尽,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矛盾愈演愈烈。原告王某请求判令:1、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2、婚生子王某某由原告王某抚养,不要求被告朱某支付抚养费。被告朱某辩称:1、我不同意离婚,我们200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此后建立恋爱关系,王某在部队期间,我常去看望,王某也经常回来探亲,双方书信和电话往来不断,经历了四年的相识相恋,双方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于2006年2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育有一名8岁的婚生子王某某甲。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王某之所以要求离婚,是因为他有婚外情,但我愿意谅解并给他一个改正的机会,孩子需要一个完整和睦的家庭。2、王某所称的6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根本不存在,协议书是2014年因双方吵架赌气所签,其内容是不真实的。3、王某在起诉前4天,将其名下的思威小轿车转移登记在其父亲王某某乙名下,因我不同意离婚,不要求对该车进行分割。4、婚后共同购买的瑶海区房屋,因我不同意离婚,也不要求进行分割。经审理查明:王某与朱某于2002年10月相识、相恋,2006年2月7日登记结婚,2007年8月27日婚生一子,取名王某某甲。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好,2014年起,双方为锁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15年3月朱某认为王某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来往,双方再次发生纠纷。2015年4月,朱某带家人到王某父母处,与王某父母发生矛盾。王某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我院。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结婚登记证明及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经过多年自由恋爱后结婚,双方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初感情尚好,后期由于双方缺乏信任和良好的沟通,加之被告朱某没有处理好与公婆之间的关系,双方为此存在争执导致夫妻感情受损,但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和交流,增加信任和理解,互谅互让,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鉴于朱某不同意离婚,王某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王某以此为由要求离婚,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素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