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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5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5752号原告何某某,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伍某某,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文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洪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