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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孙康保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孙康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09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法定代表人黄敏。委托代理人李延芳、许桂英。被执行人孙康保。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受到罚款处罚后,逾期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经催告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深交罚决第NO:B0006375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罚的人民币3万元罚款。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中,被执行人主体身份信息不明,不足以确定被执行人主体,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定条件。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强制执行申请。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小妮审 判 员  王成明代理审判员  王强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