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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刑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刑初字第116-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王某在取保候审脱逃,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李建福代理审判员  杨开顺人民陪审员  张泮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