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刑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刑初字第116-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王某在取保候审脱逃,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李建福代理审判员 杨开顺人民陪审员 张泮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