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胡勇、杨冬梅与四川利文斯顿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2033号原告胡勇,男,汉族,1971年4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杨冬梅,女,汉族,1972年7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武胜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倬,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被告四川利文斯顿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李政谕,职务: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原告胡勇、杨冬梅与被告四川利文斯顿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胡勇、杨冬梅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费用申请,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勇、杨冬梅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冉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