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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监护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刘某某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319号原��贺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龙 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龙娇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