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玉红与苏书光、孟祥跃、孟得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红,苏书光,孟祥跃,孟得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309号原告:张玉红,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苏书光,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孟祥跃,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孟得进,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张玉红诉被告苏书光、孟祥跃、孟得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玉红以三被告庭下已全部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玉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理,原告张玉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为990元,由原告张玉红负担。审判员 关胜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秀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