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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玉红与苏书光、孟祥跃、孟得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红,苏书光,孟祥跃,孟得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309号原告:张玉红,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苏书光,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孟祥跃,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孟得进,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张玉红诉被告苏书光、孟祥跃、孟得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玉红以三被告庭下已全部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玉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理,原告张玉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为990元,由原告张玉红负担。审判员  关胜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秀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