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汉)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杨桂芹与唐山市汉沽渤海针织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芹,唐山市汉沽渤海针织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汉)民初字第81号原告:杨桂芹,女,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被告:唐山市汉沽渤海针织厂,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汉沽管理区。法定代表人:邢占文,职务: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勤与唐山市汉沽渤海针织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桂勤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桂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桂勤负担。审判员 孙慧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泽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