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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长春方源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与朱学军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方源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朱学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736号原告长春方源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双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万诚,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朱学军,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方源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诉被朱学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方源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即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红梅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人民陪审员  孔祥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