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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米汉军等与米国栋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汉军,米书清,米雪,齐雅兰,刘源,米国栋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743号原告米汉军,男,1972年7月19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米书清,女,1969年12月8日生,汉族,绿园区。原告米雪,女,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理人米汉军,男,1972年7月19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齐雅兰,女,1972年11月10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刘源,男,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理人米书清,女,1969年12月8日生,汉族,绿园区。被告米国栋,男,1986年10月19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汉军、米书清、米雪、齐亚兰、刘源诉被告米国栋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汉军、米书清、米雪、齐亚兰、刘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米汉军、米书清、米雪、齐亚兰、刘源撤回对被告米国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为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陶春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姜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