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商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刘朋成诉李晓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朋成,李晓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628号原告:刘朋成,通河县建设局工作人员9,住通河县江畔花园11号楼5号门市。被告:李晓庆,出生年月不详,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朋成诉被告李晓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朋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朋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朋成负担。审判员 袁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子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