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3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山东九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九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291号原告山东九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家军。委托代理人张抗抗。被告吴枫。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九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九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九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