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侯素珍与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闫十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素珍,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闫十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825号申请执行人侯素珍,女,195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闫十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桥初字第00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闫十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49451.24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贺 诚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