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四终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长春东北亚总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众托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长春东北亚总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众托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四终字第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徐达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煌,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东北亚总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柏广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帅兵,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众托工贸有限公司(已注销)。上诉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长春东北亚总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众托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4)二民重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4)二民重字第18号事判决;二、发回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0元退还给上诉人长春东北亚总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17600元退还给上诉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李雨萍代理审判员 闫 冬代理审判员 孙小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克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