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马某某、韩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郭某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韩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郭某某
案由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舟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舟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1991年12月6日出生,本科文化程度,甘肃省灵台县人。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4年12月13日被舟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舟曲县看守所。被告人韩某某,男,汉族,1990年7月1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甘肃省舟曲县。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舟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舟曲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男,藏族,1994年10月14日出生,高中在读,甘肃省舟曲县人。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5年1月9日被舟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舟曲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男,藏族,1988年2月10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舟曲县人。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舟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1991年10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灵台县人。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4年12月13日被舟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日被舟曲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舟曲县人民检察院以舟检刑诉(201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韩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郭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舟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宾、王彦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XX、被告人韩某某及其辩护人金俊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郭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舟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初,马某某在兰州市安宁区准备好笔记本电脑、五代云端发射器、橡皮擦模样的考试作弊接受器及微型拍摄器等网络设备,通过QQ号1602625706散布出售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题答案及考试作弊器的通知,韩某某、王某乙、姚某某、狄某某等四名舟曲县考生分别与马某某在网上取得联系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其汇去4000元预付款后,马某某于12月11日从兰州新通力租车公司租了一辆灰色别克轿车(牌为:川AOGY**),请朋友郭某某帮忙驾驶,带着作弊设备赶赴舟曲县。到舟曲县后,马某某给韩某某、王某乙、姚某某、狄某某各出售了一套作弊器,并约定“被录用后每人再支付31000元”。在马某某的要求下,王某乙请王某甲帮马某某在考点(舟曲县第一中学)附近借一间房,作为给作弊考生发送答案的场所,王某甲答应后从王扎西处借了房给马某某使用。姚某某也在马某某的要求下,用自己的身份证给马某某办了一张无线网卡并在龙舟大酒店登记了一间住宿的房间。12月12日晚,马某某、郭某某、韩某某、狄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等人在华瑞宾馆312房间商议获取试题的途径和办法,马某某提议由韩某某和王某甲配合获取考试题,并商量由韩某某负责从考场内将试题拍摄后传给考场外等侯的王某甲,再由王某甲将存有试题的微型拍摄器内存卡送到马某某手中,事后给王某甲1000元报酬。商量好后马某某当场将微型拍摄器交给韩某某并教其使用方法。12月13日6时许,王某甲翻越舟曲一中围墙,藏于学校厕所内等待韩某某传送微型拍摄器内存卡。当日9时40分许,韩某某以上厕所为由,将拍摄完试题的内存卡装在黑兰州烟盒中扔到厕所内,王某甲拿到内存卡后翻越围墙,将内存卡交给在出租屋等侯的马某某。马某某传送考试题时因笔记本电脑的传送速度太慢,王某甲主动带马某某到舟曲县南门“新时空”网吧,将内存卡内的试题传送给专门答题的人。返回寨子坪出租房内大约30分钟之后,马某某就收到了对方传送的考试题答案,马某某用自己的笔记本电脑通过事先设置好的“云端发射器”专用发射频道给以上四名考生发送了考题答案。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对被告人马某某、韩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郭某某处以刑罚。被告人马某某、韩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马某某辩护人的意见是对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无异议,但应认定被告人马某某为从犯。被告人韩某某辩护人的意见是对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无异议,但应认定被告人韩某某为从犯。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初,被告人马某某在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准备好笔记本电脑、五代云端发射器、橡皮擦模样的考试作弊接受器及微型拍摄器等网络设备,并通过QQ号1602625706散布出售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题答案及考试作弊器的通知。被告人韩某某、王某乙及其他两名舟曲县考生姚某某、狄某某分别与马某某在网上取得联系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其汇去4000.00元预付款后,马某某于2014年12月11日从兰州新通力租车公司租了一辆灰色别克轿车(车牌号为:川AOGY**),请被告人郭某某帮忙驾驶,带着作弊设备赶赴舟曲县城。到达舟曲县城后,马某某给韩某某、王某乙、姚某某、狄某某四人各出售了一套作弊器,并约定“被录用后每人再支付31000.00元”。在马某某的要求下,王某乙请被告人王某甲帮马某某在考点(舟曲县第一中学)附近借一间房,作为给作弊考生发送答案的场所,王某甲答应后借了王扎西的出租房(位于舟曲县第一中学附近)给马某某使用。姚某某也在马某某的要求下,用自己的身份证给马某某办了一张无线网卡并在龙舟大酒店登记了一间住宿的房间。2014年12月12日晚,马某某、郭某某、韩某某、狄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等人在舟曲县城华瑞宾馆312房间商议获取试题的途径和办法,马某某提议由韩某某和王某甲配合获取考试题,并商量由韩某某负责从考场内将试题拍摄后传给考场外等侯的王某甲,再由王某甲将存有试题的微型拍摄器内存卡送到马某某手中,事后给王某甲1000.00元报酬。商量好后,马某某当场将微型拍摄器交给韩某某并教其使用方法。2014年12月13日6时许,王某甲翻越舟曲一中围墙,藏于学校厕所内等待韩某某传送微型拍摄器内存卡。当日9时40分许,韩某某以上厕所为由,将拍摄完试题的内存卡装在黑兰州烟盒中扔到厕所内。王某甲拿到内存卡后翻越围墙,将内存卡交给在出租屋等侯的马某某。马某某在传送考试题时笔记本电脑的传送速度太慢,王某甲便主动带马某某到舟曲县城南门“新时空”网吧,将内存卡内的试题传送给专门答题的人。马某某返回王扎西的出租房内大约30分钟,就收到对方传送的考试题答案,马某某于是用自己的笔记本电脑通过事先设置好的“云端发射器”专用发射频道给韩某某、王某乙、姚某某、狄某某四人发送了考题答案。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实了本案发生的时间及案件的来源。2、五被告人供述和证人姚某某证言、狄某某证言、张某某证言、杨某某证言、王扎西证言相互印证,证实五被告人非法窃取甘肃省甘南州公开招考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试题的事实。3、舟曲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等证实案发地点及现场概貌情况。4、物证笔记本电脑、五代云端发射器、考试作弊接受器等证据,经被告人马某某辨认,确系本案作案工具。5、书证“甘南州2014年公开招考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笔试试卷”与拍摄的试题照片相互印证,证实五被告人非法窃取甘肃省甘南州公开招考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试题的事实。6、甘南藏族自治州国家保密局出具的书证“证明“证实甘肃省甘南州2014年公开招考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笔试试卷属国家秘密。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韩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郭某某无视国法,非法窃取甘肃省甘南州公开招考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试题,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五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某为获利非法购进作弊器材,组织窃取考试试题并发射考题答案,起主要作用,应系本案主犯,故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某某系从犯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其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韩某某在本案中起辅助性的起次要作用,无被告人马某某的主导,被告人韩某某及其他被告人不能完成本案,故其辩护人关于其系从犯的辩护理由成立;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郭某某在本案中亦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应按各自在本案中的作用处罚。庭审中,五被告人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对被告人韩某某、王某甲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乙、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综上所述,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3日始至2015年8月12日止)。二、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王某乙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免于刑事处罚。五、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免于刑事处罚。六、作案工具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五代云端发射器一套、无线网卡一个、读卡器及内存卡一套等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小东审 判 员 骆玉霞人民陪审员 杨成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文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