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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知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海乐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乐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公司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166号原告上海乐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佩成。委托代理人陆坚松,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春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首席执行官。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乐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乐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该案需要与其他案件合并为一个案件审理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乐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乐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0元,由原告上海乐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寿仲良审判员  杨 韡审判员  吴盈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