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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与张建平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张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与张建平金融借款纠纷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薛元成,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宏伟,该行南大街分理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郭永毅,该行风险部主办。被执行人张建平,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16日,住华亭县东华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华民初字第73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建平仅有工资收入,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建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4024.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宝林审判员  李正恒审判员  王望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