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马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89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曾因收购赃物,于2011年9月2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3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9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2日至7日间,被告人马某伙同白某甲、白某乙(均已判)多次盗窃电动车,盗窃金额达15800余元。具体如下:1、2014年5月2日下午,被告人马某伙同白某甲,窜至瑞安市陶山镇桐浦澄江村012-1号一楼路边,窃取被害人邱某的一辆黑色绿佳牌二轮电动车。经估价,该车价值计人民币2699元。2、2014年5月5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伙同白某甲、白某乙经事先预谋,由白某乙在路边接应,被告人马某伙同白某甲窜至瑞安市锦湖街道潘岱林岙村林岙小区X幢X单元楼下,窃取被害人白某丙的一辆黑色绿佳牌二轮电动车。经估价,该车价值计人民币2521元。3、2014年5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伙同白某甲、白某乙经事先预谋,由白某乙在路边接应,被告人马某伙同白某甲窜至瑞安市锦湖街道潘岱寺前村龙虎锻压厂门口,窃取被害人王某甲的一辆黑色五星钻豹牌二轮电动车。经估价,该车价值计人民币2146元。4、2014年5月5日14时多,被告人马某伙同白某甲窜至瑞安市锦湖街道潘岱白莲村XXX号出租房门口,窃取被害人张某的一辆红色绿驹牌二轮电动车。经估价,该车价值计��民币2074元。5、2014年5月5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伙同白某甲、白某乙经事先预谋,由白某乙在路边接应,被告人马某伙同白某甲窜至瑞安市锦湖街道潘岱盖竹村铁路边一厂房门口,窃取被害人杨某的一辆枣红色五星钻豹牌二轮电动车。经估价,该车价值计人民币2246元。6、2014年5月5日16时多,被告人马某伙同白某甲窜至瑞安市锦湖街道潘岱新星村戈某家一楼,窃取被害人徐某的一辆黑色卡西路牌二轮电动车。经估价,该车价值计人民币1982元。7、2014年5月7日下午,被告人马某伙同白某甲窜至瑞安市陶山镇桐浦澄头村谢某家中院子里,窃取被害人李某的一辆黑色五星钻豹牌二轮电动车。经估价,该车价值计人民币2139元。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马某向瑞安市公安局锦湖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害人邱某、白某丙、王某乙、王某甲、张某、杨某、徐某、李某的陈述、证人白某甲、白某乙、周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购车收据、车辆合格证、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视频截图、手机通话详单、到案经过、本院(2015)温瑞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能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马某共同退赔上述被害人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孟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詹黎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