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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督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支付令 (2)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志国,李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督字第4号申请人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西省武乡县红星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江明奇,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贺军,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丰州镇人,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贷中心经理,住山西省武乡县丰州镇建安巷*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吴志国,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被申请人李军,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申请人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5日就与被申请人吴志国、李军的债权债务关系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受理费1635元,由申请人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晋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