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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商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与刘勇、张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刘勇,张玲,刘月强,刘玉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0038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130号法定代表人庄号召,该行行长。被告刘勇,农民。被告张玲,农民。被告刘月强,淮安市淮阴区码头镇镇政府职工。被告刘玉中,淮安市淮阴区南陈集中学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与被告刘勇、张玲、刘月强、刘玉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5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姚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