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明君与杨乃正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君,杨乃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00183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君,男,汉族,农民,住扶风县南阳镇。被执行人杨乃正,男,汉族,农民,住扶风县天度镇。申请执行人王明君与被执行人杨乃正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00138号民事调解书,由杨乃正支付王明君15000元。该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王明君于2015年5月18日向扶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杨乃正交纳案件款15130元(含执行费130元),现申请执行人王明君已将案件款领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扶民初字第00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张立峰执行员 李战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祎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