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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明君与杨乃正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君,杨乃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00183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君,男,汉族,农民,住扶风县南阳镇。被执行人杨乃正,男,汉族,农民,住扶风县天度镇。申请执行人王明君与被执行人杨乃正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00138号民事调解书,由杨乃正支付王明君15000元。该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王明君于2015年5月18日向扶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杨乃正交纳案件款15130元(含执行费130元),现申请执行人王明君已将案件款领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扶民初字第00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张立峰执行员  李战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祎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