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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三法乐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乐民初字第531号黄敬谊与严美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敬谊,严美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三法乐民初字第531号原告黄敬谊,男,1977年出生。被告严美英,女,1978年出生。原告黄敬谊诉被告严美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黄敬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美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8月10日,原告因资金周转困难,通过胡某一向胡某二借款3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5月31日。期间胡某一通过其号码为139XXXX****的手机以短信形式通知原告以被告在农业银行的账户作为偿还借款的账户。原告遂于2012年11月30日向该账户转账31400元,但被告将款项据为己有没有给付胡某二。2014年6月9日,胡某二以原告欠款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31400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被告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4年11月28日利息为4521.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下证据:1、手机短信截图,拟证明案外人胡某一通过手机短信形式通知原告向被告的农业银行账号还款。2、《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拟证明原告于2012年11月30日向被告转账31400元。3、本院(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拟证明原告与案外人胡某二存在借贷关系。被告严美英在诉讼中没有提供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只显示手机号码为139XXXX****所发送的内容仅为“严美英(农业银行)6228XXXXXXXXXXXX215”的短信,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进一步佐证,其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为原件,形式及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本院予以确认。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庭审调查情况等,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与案外人胡某二之间存在借贷关系。2012年11月30日,原告通过银行柜台向收款人为严美英、账号为6228XXXXXXXXXXXX215的账户转账31400元。2014年6月9日案外人胡某二以原告欠其借款7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案号:(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300号]。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胡某二于2014年7月11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确认欠胡某二借款70000元。上述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成立的重要要件。因此,原告除应举证证明被告收取其汇款31400元外,还应举证证明被告取得上述款项没有合法依据。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可认定被告严美英收取了原告的汇款31400元的事实。但并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严美英取得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原告提供的手机短信截图只显示手机号码为139XXXX****所发送的内容为“严美英(农业银行)6228XXXXXXXXXXXX215”,并不能印证原告所陈述的是案外人胡某一通知其向严美英账号转账还款给胡某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亦只能证实原告与胡某二存在借贷关系,并不能印证原告的转账是用于偿还对胡某二的债务。原告的主张仅有其单方陈述,并没有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进一步佐证,而被告严美英收取原告的汇款存在诸多的可能性,根据现有证据本院无法查明原告汇款的真实原因。再者,庭审中,原告确认其与胡某二除了70000元借款之外,并没有其他借贷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转账在前,与胡某二的借贷纠纷在后,原告在明知已偿还胡某二部分债务的情况下仍然与胡某二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欠款70000元,亦有悖常理。综上,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严美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敬谊的诉讼请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结案,案件受理费698元,由原告黄敬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洁人民陪审员  黄艳华人民陪审员  陈绮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麦小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