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郎佃广与魏庆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佃广,魏庆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郎佃广,农民。被告:魏庆俭,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郎佃广与被告魏庆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以与被告魏庆俭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郎佃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由原告郎佃广负担。审判员 郭富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亚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