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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郎佃广与魏庆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佃广,魏庆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郎佃广,农民。被告:魏庆俭,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郎佃广与被告魏庆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以与被告魏庆俭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郎佃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由原告郎佃广负担。审判员  郭富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亚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