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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民初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袁付余与郭德贵、郭振朝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付余,郭德贵,郭振朝,秦玉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1929号原告袁付余,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申怀法,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德贵,城镇居民。被告郭振朝,农村居民。被告秦玉保,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付余与被告郭德贵、郭振朝、秦玉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付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福涛人民陪审员  段文燕人民陪审员  杨立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荣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