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中诉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江苏固丰管桩集团有限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110031334.1、名称等与淮安汤始建华管桩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固丰管桩集团有限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110031334.1、名称,认为被申请人现生产、使用的混凝土方桩模具的技术特征落入了申请人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淮安汤始建华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诉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江苏固丰管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轩辕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朱克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淮安汤始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范集镇盐北大道。法定代表人刘先国。申请人是专利号为ZL201110031334.1、名称为“可调式实心方桩模具”发明专利权人,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于2011年1月28日,公告授权日为2012年11月21日,至今有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现生产、使用的混凝土方桩模具的技术特征落入了申请人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申请人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证据保全。为防止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申请:、对被控侵权产品“混凝土方桩模具”的照片、数量、规格、长度;、对被控侵权产品“混凝土方桩模具”销售记录;、财务账簿等进行证据保全。本院认为,被控的涉案侵权产品是否侵权尚未进行实质性的审查,现阶段无法做出判断,因此申请人要求保全的被申请人的产品“混凝土方桩模具”销售记录及财务账簿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但可以采取拍照、摄像的方式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证据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的被控侵权产品“混凝土方桩模具”以摄像、拍照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晓明审 判 员  孙 艳代理审判员  孙 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志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