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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04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三义与李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三义,李永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453-1号原告刘三义,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永波,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三义与被告李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三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三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刘三义负担。审 判 长 王 灿人民陪审员 程 慧人民陪审员 石赛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