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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民初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晨、严华与严华、李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晨,严华,李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民初字第1838号原告杨晨。委托代理人包小丽,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华。被告李华兰。委托代理人王兴安,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晨诉被告严华、李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晨撤回对被告严华、李华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20元由原告杨晨负担。审 判 长  李师柯人民陪审员  张云云人民陪审员  XX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樊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