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徐某与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余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866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杨坤进,黄梅县池九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参加诉讼,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代领标的款。被告余某。原告徐某诉被告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坤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原属夫妻关系。2012年2月2日,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由被告给付原告3万元。被告当时给付原告1万元,下欠2万元出具了欠条。现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给付2万元。被告余某无答辩意见,无质证意见,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A1,身份证,拟证明原告身份。A2,离婚证,拟证明原被告已登记离婚。A3,离婚协议,拟证明原被告离婚时约定由被告给付原告3万元。A4,欠条,拟证明被告出具欠条欠原告2万元。原告上述举证,经本院审查,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可予采信。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原属夫妻关系。2012年2月2日,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时,约定由被告给付原告3万元,被告当时给付1万元,下欠2万元出具了欠条。后被告未偿还此款。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由被告余某给付原告徐某2万元。上述应履行义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期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限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按二审法院核定数额缴纳,邮政汇款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并注明一审案号)。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义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