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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周友米与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友米,项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847号原告:周友米。被告:项辉。原告周友米为与被告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周友米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友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友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友米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向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赛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