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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2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杜玉民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969号罪犯杜玉民,河北省唐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09)唐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玉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杜玉民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9月16日至2014年10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玉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代理审判员  谷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