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申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宁夏三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正镶白旗华利冶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宁夏三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正镶白旗华利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申字第003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夏三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城东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仙富,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正镶白旗华利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安图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宋志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廷亮,正镶白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宁夏三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正镶白旗华利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利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商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三友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所涉及的承揽合同纠纷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9日依法进行了审理,并作出(2011)平民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该案审理期间,华利公司依法参加了整个诉讼过程,其答辩意见与本案诉讼依据的事实及理由完全一致,因此,这两个案件是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属重复诉讼,一审法院不应受理本案。(二)华利公司在一审起诉状中没有明确停产损失数额,庭审中华利公司增加了经济损失1215700元的请求,但华利公司未缴纳诉讼费,属程序违法,二审法院认为属诉讼瑕疵错误。(三)华利公司没有证据证实三友公司所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三友公司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了加工的义务,在工程按时竣工后,华利公司在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擅自使用环保除尘设备属于默认产品质量合格,且当地管理部门发布的《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公示(第四批)华利公司为合格企业,证实了三友公司的环保除尘设备是合格产品。(四)一、二审判决认定华利公司的损失、赊欠材料及维修费的事实缺乏证据。材料及维修费没有三友公司负责人签字及公司盖章;对损失认定在没有任何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下,采用参考其他厂家的证明认定损失数额违背了民事证据规则。(五)本案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本案所涉设备在2007年8月8日完成,华利公司应当在设备完工试运行一个月,也就是2009年9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华利公司时隔4年之久才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三友公司请求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商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对本案依法提起再审。华利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三友公司曾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对华利公司提起诉讼,但该法院审理的案件标的为给付拖欠的工程款,华利公司仅就三友公司违约行为进行了抗辩,并没有针对三友公司安装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并造成华利公司经济损失等提出反诉,平罗县人民法院也没有对华利公司的抗辩作出实体审理和判决。本案与平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诉讼请求,不构成重复起诉。(二)华利公司缴纳了4746.92元的诉讼费,一审判决确认三友公司给付华利公司351369.80元的标的额,并没有超出华利公司原诉讼请求范围。(三)一、二审判决认定华利公司损失及赊欠材料等数额正确,吴勇、吴少明、陈伟是三友公司的工人,在安装设备时写借据借用华利公司的部分材料,对于三友公司给华利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三友公司所雇用的工人所赊欠的材料费,华利公司也已经依法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四)关于诉讼时效问题,从三友公司完工到华利公司不断督促其进行维修,再到先后两次诉讼,一直处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且三友公司在一审审理中并没有就此提出抗辩。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请求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三友公司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是否存在程序问题。首先,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诉讼。经审查,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三友公司起诉华利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诉讼标的是三友公司诉请华利公司给付拖欠安装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而本案属华利公司诉请三友公司因设备不合格承担违约责任、停产损失及支付维修费用和赊欠材料款。上述两个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诉讼标的及主张承担责任的法律关系不同。华利公司在平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抗辩称三友公司安装设备未经验收,也未达到除尘效果给华利公司造成损失且施工中赊欠材料等,华利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主张三友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三友公司向华利公司追偿剩余安装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意图抵销、吞并三友公司诉讼请求,而非向平罗县人民法院明确主张三友公司给付赊欠材料款及承担因设备不合格造成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平罗县人民法院未就华利公司在本案中提起的诉讼请求进行过实体审理,也未作出驳回华利公司相应诉讼请求的判决,故华利公司在本案中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并非就同一诉讼标的再次起诉,不属于重复诉讼。其次,关于华利公司未补缴诉讼费的问题。二审判决认定一审法院未要求华利公司补交相应诉讼费,属程序上存在瑕疵。未补缴诉讼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百条规定的发回重审或提起再审的法定情形,故三友公司该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原判决认定三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赊欠材料款及维修费、停产损失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首先,关于环保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经审查,正镶白旗环保局对华利公司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正镶白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华利公司用电情况的《证明》表明:三友公司为华利公司制作安装的环保除尘设备达不到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而需要修缮或更换,且华利公司在收到决定书后,在2008年1月25日至4月10日因环保除尘设备改造而停产,因此,三友公司主张环保除尘设备符合要求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次,华利公司因维修环保除尘设备支出54990元,该费用有支出材料单等相关票据予以佐证;三友公司施工期间借用华利公司钢板、铜管、油漆等材料合计74804.80元,三友公司现场施工人员在借取材料条据上签名,三友公司否认借用材料人员是其公司员工,但又不能提供员工工资表,故一、二审判决按照举证责任认定三友公司承担赊欠材料款并无不当。华利公司通知三友公司履行维修义务时,三友公司拒不履行义务,已属违约,一、二审判决根据合同约定判决三友公司赔偿华利公司违约金10万元证据充分,应予支持。第三,华利公司因自行维修环保除尘设备而造成停产损失,华利公司的停产损失虽未经鉴定,但一、二审法院依据正蓝旗青山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与华利公司同型号硅铁炉的利润证明,酌情确定停产损失并无不当。因此,三友公司主张原判决认定三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赊欠材料款及维修费、停产损失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三)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三友公司于2007年9月完成环保除尘设备安装后,华利公司、三友公司因设备验收、维修责任、给付工程款及违约责任等问题,通过传真催告、诉讼等方式彼此不断向对方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因此发生中断,本案中,华利公司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三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宁夏三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国婷代理审判员 王相瑞代理审判员 王喜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付欣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