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杨某、沧州运输集团南皮有限公司出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沧州运输集团南皮有限公司出租分公司,尚希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48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98年1月5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证件号码130927199801056012。委托代理人杨国全,监护人被执行人沧州运输集团南皮有限公司出租分公司,地址南皮。法定代表人陈敏。被执行人尚希栋,地址南皮县。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沧州运输集团南皮有限公司出租分公司、尚希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5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沧州运输集团南皮有限公司出租分公司、尚希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沧州运输集团南皮有限公司出租分公司、尚希栋偿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款5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农村商业银行光明中路分理处账户内的存款6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保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春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