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丹吕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蒋银仙与黄燕辉、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银仙,黄燕辉,蒋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吕民初字第103号原告蒋银仙。被告黄燕辉。委托代理人蒋燕翔,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燕。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银仙与被告黄燕辉、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行为亦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朝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