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7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冯洪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洪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877号原告北京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C-010。法定代表人刘殿生,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德诸,北京市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洪,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洪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千零二十九元,由被告冯洪负担(已由原告北京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被告冯洪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给原告北京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邵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欣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