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万超科技有限公司与地球卫士(天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万超科技有限公司,地球卫士(天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001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万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7号D09。法定代表人张宗文,总经理。被执行人地球卫士(天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经济开发区东昌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晓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万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地球卫士(天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2014)蓟民二初字第760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次查访被执行人地球卫士(天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因经营不善已停产、其财产亦被另案查封,且其无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二初字第76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审 判 员 田玉全代理审判员 李 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冠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