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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林恩生、朱文龙与朱文龙、余少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恩生,朱文龙,余少丽,诸葛国敏,沈家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544号原告:林恩生。被告:朱文龙。被告:余少丽。第三人:诸葛国敏。第三人:沈家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恩生与被告朱文龙、余少丽、第三人诸葛国敏、沈家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能在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或其他不能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金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冬克